强迫劳动罪
强迫劳动罪,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、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,或者明知他人以暴力、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,而为其招募、运送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。本罪分为两种类型:一是直接强迫劳动;二是协助强迫劳动。
本罪的认定
在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之前,成立强迫职工劳动罪有“情节严重”的要求,强迫劳动罪则没有这个要求。但是,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暴力、威胁或限制他人自由的行为并以此强迫他人劳动,就必须入罪。“现实生活中偶尔地或短暂地侵害他人意思决定自由的情形虽不少见,但这并不足以依靠具有谦抑性的刑法来处罚;只有反复多次地或者长时间地侵害他人意思决定自由,意图使其实施并无义务实施的事项的,才达到了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。”
本罪的处罚
根据刑法第244条的规定,犯本罪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单位犯前两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上述规定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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