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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以立案吗?

来源:      2021-10-20 15:42:17      点击:
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以立案起诉吗?
关于“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,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”的理解与适用,在实务中产生了较大的争议,不同地区、不同法院、不同案件都产生了不同的理解与适用。
合同履行地确定问题,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,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无法确定的,以“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”作为合同履行地。对此实践中有模糊认识,我这里专门强调一下,这里的接受货币一方有两个含义,一是只能是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,不包括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,二是起诉要求对方向自己给付货币,一般来讲,原告方是接受货币的一方,而不是实践中已经接受支付的一方。举个例子,对于诺成性的借款合同,签订合同后,出借人并没有实际出借该款项,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合同义务出借款项的,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;反过来,如果借款人收到款项后,到期未还款,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的,该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一方。
在借贷合同中,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,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;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,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。
在其他合同中,根据特征履行地标准首先确定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,然后根据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接收货币的一方,最后据此确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