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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罪

    来源:      2020-10-14 16:34:19      点击:
    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罪
  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,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罪,是指以牟利为目的,违反土地管理法规,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
    立案标准:
    以牟利为目的,违反土地管理法规,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追诉:
    1、非法转让、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;
    2、非法转让、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;
    3、非法转让、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;
    4、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;
    5、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,但因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,又非法转让、倒
    卖土地的;
    6、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    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2000.6.19 法释〔2000〕14号)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,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,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
    解释如下:
   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,违反土地管理法规,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“情节严重”,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,以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:
    (一)非法转让、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;
    (二)非法转让、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;
    (三)非法转让、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;
    (四)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;
    (五)非法转让、倒卖上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,如曾因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。
   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“情节特别严重”:
    (一)非法转让、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;
    (二)非法转让、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;
    (三)非法转让、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;
    (四)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;
    (五)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,如造成严重后果等。
   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罪、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,依照本解释第一条、
    第二条、第三条的规定执行。
    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,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,按照累计的数量、数额 处罚。
    量刑:
    犯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非法转让、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。